評價之需求、基本觀念與評價流程

壹、評價基本觀念

 

何謂評價?「價值」與「價格」有何差別?一般人可能常常對這個問題心存疑問。

所謂評價,最簡單的說明就是評估價值,而評估價值必須要有對象,也就是評價標的(valuation subject),包括企業(企業整體資產)、業主權益(資本或股本)、特定的資產(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專利權或特定之資產群組)或負債都可作為評價的標的。因此評價可定義為評估企業、業主權益、資產或負債價值的行為或過程。

執行評價的人員可能是企業內部的人員,也可能是外部委任的人員。由於企業內部人員所執行的評價,在立場上很可能與評價結果(報告)之外部使用者存在利益與角色的衝突,因此除非評價結果(報告)是供內部使用,企業往往委任外部人員執行評價工作。隨著評價需求的持續增加及評價工作的專業性,評價工作已經發展成為專門職業。本節以下的說明,就是以評價專業準則為基礎所作的分析。

“價格(price)”係指對一特定資產或勞務出價(ask or bid price)、報價(offer price)或支付(paid)的金額。由於特定買方或賣方的財務能力、動機或特別的興趣,其對於特定資產或勞務所支付的價格,可能與他人對該財貨或勞務所認定的 “價值(value)”不同。價格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作為在特定情況下,特定買方或賣方對特定資產或勞務所賦予的相對價值指標(an indication of a relative value placed upon the assets or services by the particular buyer or seller unde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價值並非代表客觀存在事實,而係在交換(交易)過程中對資產或勞務,可能支付價格的估計數(an estimate of the likely price to be pai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n an exchange);透過可能支付或願意接受的價格之估計與衡量,可以反映出交易雙方對於交易標的價值的認定。因此市場上普遍流傳一句話:在交易中你付出的是價格,你所取得是標的之價值(In a transaction, what you pay is the price, and what you get is the value of the subject)。

資產的經濟價值(economic value)可以從兩個層面觀察:交換價值(value in exchange與使用價值(value in use)。交換價值是一假設性的價格,其對價值估計所依據的假設,視其評價目的而定。使用價值則為資產或勞務對其特定所有者或受益人可能帶來經濟利益的估計數。

貳、評價需求

 

評價需求可根據評價之目的,分為以下五大類:

1. 商業交易目的 

  時機:企業業主權益全部或部分之收購或出售、企業全部或部分業務之收購過出售、無形資產之買賣或授權、企業合併或分割、作價入股等之價值評估。

  相關法規:企業併購法第6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2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與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與23條等。

 

2. 財務報導目的 

  時機:企業合併或分割、資產減損、作價入股、受贈取得資產等入帳金額之認定。 

  相關法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6及38號。 

3. 稅務目的 

  時機: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移轉訂價等之規劃或申報。 

  相關法規:所得稅法第46與65條、遺產贈與稅法第10條/施行細則第23-29條、基本所得稅條例第6條、營利事業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 

4. 訴訟(法務)目的 

  時機:侵權糾紛、產業爭訟 、股東要求買回股份、所得稅及遺產與贈與稅核課爭議、仲裁、調處、清算或破產程序等。

  相關法規:公司法第186條、 316-2條、317條等。 

5. 內部管理目的 

  時機:內部績效評估、策略規劃、內部移轉訂價擬定等。

參、評價流程

 

 

評價人員在執行評價工作時必須遵循必要的流程,方能正確、有效地完成評價工作,出具評價報告。評價人員在案件委任人洽談評價案件委任事宜時,即應了解的問題下列問題:

  評價標的為何?是否取得評價標的基本相關資料?

  評價目的為何?屬於上述五大類中的那一類?評價報告用途為何?是否有不特定的使用者?

  根據評價目的與評價報告用途,採用何種價值標準(種類)方屬適當?

  根據評價所處環境及現狀,採用何種價值前提方屬適當?

  影響評價標的價值之風險因素為何?

  驅動評價標的價值之關鍵因子為何?

 

1. 價值標準(Standard of Value)

評價人員對評價標的所要評估的價值,廣義而言係屬”經濟價值(economic value)”。在此價值觀念下,有數種常用的價值標準,亦即價值的類型或意義:

(1) 市場價值(Market Value):

係特定資產所處的公開、未受限制的市場,有一假設性有能力、有意願的買方,相對地有一假設性有能力、有意願的賣方,彼此站在公平對等的立場,雙方對於該特定資產的相關事項均有合理程度的瞭解,且雙方均未受到任何脅迫從事交易(被迫購買或被迫出售)的情況下,達成特定資產換手,以現金或約當現金所表達的價格。美國評價專業團體將「市場價值(Market Value)」定義下之價值標準,稱之為「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

(2)公允價值(Fair Value):

在評價應用中,公允價值的定義包括下列兩種:

(a)就財務報導目的而言,根據IFRS 13公允價值衡量之規定,係指在衡量日特定資產或負債所處之主要或最有利市場,市場參與者在有秩序交易的情況下出售資產所收取的價格,或移轉負債所支付的價格。上述公允價值之定義,基本上與公平市場價值之定義大致相同。

(b)就法律事務而言,公平價值應根據相關法令或判例予以定義。

(3)投資價值(Investment Value):

係指對於特定投資者基於其個別投資需求、營運目的及預期而具有之價值,該價值可能高於或低於其公平市場價值。此價值標準係基於可辨認之投資目的或條件,將特定資產或負債與特定投資者相互連結。

(4)帳面價值(Book Value):

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衡量,反映於對外財務報表之金額。

(5)內涵價值(Intrinsic Value) 

當應用於企業之業主權益評價時,係投資者依據評估或可利用之事實,考慮當其他投資人達成相同結論時,企業業主權益之「真實」或「可實現」價值,亦可視為企業業主權益之理論或長期可維持之價值。

當應用於選擇權(options)時,則為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市價之差異。

當評價目的為商業交易或稅務目的,除了合併收購採用投資價值作為價值標準外,一般均採用公平市場價值作為價值標準;財務報導目的則採用公允價值作為價值標準;訴訟(法務)目的則根據適用之相關法令而定,例如美國租稅爭訟大部分採用公平市場價值作為價值標準,異議小股東行使股份賣回權之公司股東間的爭訟,則大部分採用公平價值作為價值標準。至於業主權益評價之內涵價值應用,通常為證券分析師用來評估上市公司股價是否脫離合理區間之依據,實務上較少採用作為評估未上市公司股權價值之價值標準。

 

2.價值前提(Premise of Value): 

係指適用於特定評價標的之最可能交易環境的假設,例如繼續經營、清算。

評價人員需根據受委任案件之評價標的所處的環境與現狀決定適當之價值前提。價值前提的決定將影響評價方法與價值標準的選擇。

 

3.驅動價值關鍵因子之辨認

評價人員應該辨認驅動評價標的價值關鍵驅動因子為何,也就是探索評價標的之價值來源。就整體企業價值(total enterprise value)或業主權益價值(owner’s equity value)而言,價值來源可分為下列六項:

(1)現有營運(existing business);

(2)新興營運(emerging business);

(3)未來機會(future opportunity);

(4)經營效率提昇(increase in operating efficiency);

(5)轉投資(investments);

(6)營運或非營運資產出售(sale of operating or non-operating assets)。

 

評價人員必須充分了解受評企業所處的生命週期,方能正確掌握評價標的之價值來源。

 

4. 風險之定義與種類

除了辨認價值來源,評價人員亦需辨認影響評價標的價值之風險。所謂風險,係指發生損失或無法獲得預期報酬的可能性,風險與報酬是相對應:投資風險愈高,投資人要求的報酬率也愈高,但達成的可能性也較低。

 

風險的種類或分類非常多樣,不同的需求可作不同的分類。就企業評價而言,最常見的風險分類為”系統風險(Systematic risk)”與”非系統風險(Unsystematic risk)”。系統風險又稱為”市場風險(Market risk)或無法分散風險(Un-diversifiable risk)”,係指整體市場或市場部門(an entire market or entire market segment)風險,為該市場所有公司所共同面對,例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戰爭風險等。在證券投資分析上,以β系數衡量個股系統風險的大小。

 

相對於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係指整體風險中屬於個別企業或股票的風險,例如營運風險、流動性風險、規模風險等。根據投資組合理論(theory of investment portfolio),對於上市公司之股票,投資者可以透過建立(持有)適當的投資組合,將組合中的個股風險相互抵消,使其趨近於零。但如果評價標的非屬上市公司,該標的公司個別風險通常無法透過建立(持有)適當的投資組合將其風險抵消,故應詳細辨認與評估其個別風險。風險評估的結果可以反應在評價標的未來經濟利益(如現金流量)的衡量或折現率/資本化率的決定,前者如確定性等值(Certainty equivalent)的運用,後者如運用堆疊法(Build-up method)決定適當的折現率/資本化率。

 

關於企業評價流程,可彙總如下圖所示:

肆、結語

 

以上係評價基本觀念、評價需求與目的,以及評價流程之簡要說明。本評價小冊子文章將陸續以淺顯易讀的方式,說明評價方法的運用、折現率/資本化率的決定、展望性財務資訊的編製與評估、財務分析在評價上的運用等議題,以協助讀者了解評價之基本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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